首页/ 县域电商政策支持/ 三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原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暂行)的通知

三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原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暂行)的通知

作者:三原县人民政府 2023-05-19 17:31:03 县域电商政策支持

三政发〔2018〕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各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原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

三原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大力扶持电商企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造区域电子商务新高地,在参考借鉴电子商务发展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奖补政策

1.借助淘宝网、天猫、京东商城、阿里巴巴、苏宁易购、1号店、亚马逊等国内外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并进行在线销售,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本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按平台收取基础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助。

2.扶持鼓励社会各界人员开办网店。对新开网店,连续三个月月销售额均在5000元以上的网店,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的奖励5000元;突破500万元的奖励2万元。

3.鼓励我县实体企业、商品流通业、物流运输业、服务业等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发展,开办网络销售平台,实现网上营销与店面销售相结合,年总销售额在50-100万元的(其中网店销售额占总销量的40%以上),给予1万元奖励扶持;年销售额在100—300万元的(其中网店销售额占50%以上),给予2万元奖励扶持;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其中网店销售额占60%以上),给予3万元奖励扶持。

二、网货供应商扶持政策

1.大力发展网货供应商。对从事我县特色农产品、文化旅游产品等加工包装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专门为电商企业提供优质网货产品,经考核,年供货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年供货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年供货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

2.对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专业展会活动的,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和2名以下(含)参展人员的交通费给予10%的补贴。

三、配套服务体系扶持政策

1.对在我县成立的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销售,集代运营、仓储、商超、代发货、物流配送、产品展示、信息收集、电商策划、电商培训等服务的综合性地方特色产品网销平台,经认定后,聚集网店50个以上,且年线上销售规模超过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组织培育者5万元,聚集网店数量超过100个,且销售规模超过1亿的,一次性奖励组织培育者8万元。

2.对入驻物流配送(含快递公司)企业10家以上,日发货量30000件以上的物流园(基地)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对镇村级电商服务站点按季度兑付线上销售商品金额1%的奖励,其中线上销售本地农特产品部分给予销售额2%的奖励。

4.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为电子商务培养技能型人才。一是凡在三原创业的电商企业和个人均可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电商培训,培训经费由政府全额承担。符合人社部门免费培训条件的个人,均可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电商培训。二是大力引进电子商务领军人才。鼓励我县企业引进电子商务领军人才、大学生等,与本县电子商务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公共服务中心衔接有关部门进行小额无息创业贷款。

四、发展电商先进企业奖励政策

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优秀网店”评选及创建工作。从2018年起对荣获县级、市级、省级荣誉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荣获本县“优秀网店”称号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五、电商发展税收财政扶持政策

1.在我县注册的网店及电商企业,按完整的纳税年度,前两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地方留成部分,按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同额度奖励,第三、四、五年按10%予以奖励。

2.对入驻我县电子商务创业集聚区的电子商务及配套企业,且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的,其用于经营办公用房的租金,前三年给予20%的补助。

3.凡符合创业贷款条件(城镇失业人员、复退军人、未就业大学生)的网店店主,优先享受小额贷款等金融优惠政策。

六、说明

1.我县财政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设立奖励扶持专项资金,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2.本办法适用于入驻我县并在我县注册的从事电子商务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货供应商、各类网店、支持我县电商发展的机构、团体、个人等。

3.奖励扶持的企业、个人等,多种扶持奖励发生重复时,选择其中最高一项扶持奖励。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县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县级同类奖励扶持政策。

4.实行“一票否决”原则。网络经营者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是否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连接标识;是否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用合同格式条款或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5.对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从事电商经营活动和我县农产品销售的,可实行“一企一策”。

6.奖励扶持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向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审批兑现。

7.对于销售三原本土产品和从事“社零”指标上报的电子商务企业优先奖励。

8.此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阅读:101